早上接到一通電話,開始整個上午的折騰...

當事人上週五遞的狀,是聲請公示送達的案子

今天法院跟他聯絡,請他補陳未齊備的資料

這時才發現:證物不見了!!!

因為狀子剛收沒幾天,我還有印象

當時有勸他不要在北院遞狀...

因為失聯的相對人,最後住址是登記在103大同區

所以這件應該是要給士林地院才對

不過民眾堅持,所以我還是得收

但也因為如此,我的確記得他有給我一封存證信函當證物

既然收了,我一定是將存證信函用釘書機固定在狀子後面送出去了啊...

那...存證信函勒?

我跟老闆,整個早上就這樣在法院找...

先翻找辦公室跟我櫃臺的位置,沒有

然後追蹤當事人的狀,跑到民事記錄科去看

狀子已經拆開做成卷宗,有釘書機痕跡,但沒有存證信函

繼續,把跟他前後差不多同時間處理的狀都翻出來找一找

講起來是簡單,但是...過了三個工作天,都分案了

所以得一一拜訪所有收到鄰近案的不同承辦人

追趕跑跳碰,到最後,還是無所獲...

司事官:看當事人可否再做一次寄存證信函的動作,等他補件,再幫他將案子轉到士林

硬著頭皮打電話給當事人,還好,對方似乎有感受到我們的誠意

願意照司事官的建議加以補救,並且婉拒了我要幫他出錢的提議

 

事情最後,雖然不圓滿,但算是解決了

不過心裡還是很灰...

狀是我收的,難道證物丟包的責任就要我負嗎?

如果是這樣,我們第一線收狀風險實在不小

事實上,狀紙停留在我手上的時間,沒超過10分鐘

而我也確信我有將證物固定訂好再送出去(95%以上的信心水準)

我是糊塗蟲嗎?我是糊塗蟲嗎?我是糊塗蟲嗎?我是糊塗蟲嗎?我不是糊塗蟲。

不過,遇到這種狀況,爭辯卸責無濟於事

整個流程,我的職等最小,資歷最淺

在沒攤牌之前,姿態低,才好尋求協助

如果一開始就大吵大鬧,惹惱了當事人、老闆、承辦書記官或事務官

整個錯全部往我身上推,事情應該會更麻煩吧...

往好處想,還好弄丟的東西有可回復性

萬一下次丟了本票什麼的...(一想到這可能性,就更悶 -   -")

 

我在老闆心中似乎又更黑了一點...

另外,又再深深感受到,別得罪人...在法院如果有心要搞你,就這樣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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