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201  

五月初接到了地檢署的傳票

第一時間還嚇了一跳,想說我出了什麼亂子嗎@@?

過三秒才記起來,對吼,我上個月有上官府告人耶

都快忘記有這回事了XD

 

我是以告訴人身份出庭

但其實是證人的性質,將當天經過再描述一遍

由於是證人,所以要具結,須按實陳述,否則有吃偽證官司的風險

犯罪嫌疑人也同時到庭了

不意外,他當然是說他不知道有這回事

否則一定會留下來處理善後云云

不過監視器是非常關鍵的證物

所架構還原的經過,對犯罪嫌疑人非常不利

 

跟慕股其實偶有業務上往來

年輕的檢察官,蠻可愛的,是正妹檢座

幸好她並沒有認出我,不然也是挺尷尬的

平常見她溫溫柔柔的,這天倒是挺恰的XD

或許,有時候檢察官開庭不得不裝兇啊...

雖然,這狠勁是在幫被害人就是了

現在的刑事政策認為

與其讓被告起訴然後抓去關

不如推一把,稍微嚇嚇被告

使被害人有機會獲得實質的彌補

 

果不其然,如先前沙盤推演

這種類型與程度的案件就是安排調解先

由於我身體與財產所受損傷,都很輕微

所以我一開始就不打算利用官司向對方索取不該得的利益

也不太想再多花時間與成本去調解委員會處理後續

於是,我直接將腹案跟對方說:

寫500字作文,認錯懺悔,另捐五萬給慈善機構

就看對方是否願意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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