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初接到了地檢署的傳票
第一時間還嚇了一跳,想說我出了什麼亂子嗎@@?
過三秒才記起來,對吼,我上個月有上官府告人耶
都快忘記有這回事了XD
我是以告訴人身份出庭
但其實是證人的性質,將當天經過再描述一遍
由於是證人,所以要具結,須按實陳述,否則有吃偽證官司的風險
犯罪嫌疑人也同時到庭了
不意外,他當然是說他不知道有這回事
否則一定會留下來處理善後云云
不過監視器是非常關鍵的證物
所架構還原的經過,對犯罪嫌疑人非常不利
跟慕股其實偶有業務上往來
年輕的檢察官,蠻可愛的,是正妹檢座
幸好她並沒有認出我,不然也是挺尷尬的
平常見她溫溫柔柔的,這天倒是挺恰的XD
或許,有時候檢察官開庭不得不裝兇啊...
雖然,這狠勁是在幫被害人就是了
現在的刑事政策認為
與其讓被告起訴然後抓去關
不如推一把,稍微嚇嚇被告
使被害人有機會獲得實質的彌補
果不其然,如先前沙盤推演
這種類型與程度的案件就是安排調解先
由於我身體與財產所受損傷,都很輕微
所以我一開始就不打算利用官司向對方索取不該得的利益
也不太想再多花時間與成本去調解委員會處理後續
於是,我直接將腹案跟對方說:
寫500字作文,認錯懺悔,另捐五萬給慈善機構
就看對方是否願意履行了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