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既然路口剛好有監視器
那整件事情的評估就又不一樣囉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基本定義大概需要這些客觀要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對方是開汽車,這是動力交通工具,OK
只要有交通事故,基本上不管責任多寡,就是肇事,OK
逃逸,沒停留現場處理,這也OK
那麼致人死傷呢?
首先,驗傷(前提是有傷可驗)
這是4/1當天的膝蓋,內出血
這是4/3,過兩天後的膝蓋,其實就是淤青與擦傷
很輕微,不是嗎?但還是可以就診,並請醫生據實開具診斷證明書
為了節省成本,只去了平常感冒就醫拿藥的診所
花了150元,診斷證明書100元,共250元
接著上網搜尋臺北市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地點
花一點精神,過濾並確認犯罪地為南海路派出所轄區
我所要調閱的監視器鏡頭編號應為MAFE037-02或LAFE037-02其中之一
接著,就等明天下班順道去南海路派出所報案
「你好,我昨天在中華路二段發生車禍,我要對肇事者提出刑法§185-4肇事逃逸與§284過失傷害之告訴並請求訴追」
我打算,用這句話,這樣當開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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