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羅智強的粉絲,有幫他按讚,追蹤他的臉書
我們價值觀相近,尤其欣賞他「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魄
如果有機會,手中的選票一定蓋給他
不過他這篇臉書貼文,小弟覺得有些誤區盲點
所以花了些時間留言提醒,詳如以下:
非專業意見分享如下:依法論法,就文義解釋上來說,錢櫃的消防設施是有依規定「設置」與「維護」的。
這次看來,是被「關閉」,是否會適用到消防法第35條,容有疑義。
否則管理權人所負擔的責任豈不是無限擴張了,「設置」、「維護」、「關閉」、「當機」、「故障」應該有不同程度的責任分屬。
議員如果要打這點,是否與法律專業人士討論看看。
呵呵,在泛藍的粉專,提出這樣的論點,我知道並不討喜
但效顰羅智強議員的理念,「雖千萬人,吾往矣」是我所嚮往的
果不其然,認同的人並不多
過了很多個小時,僅有二人按讚,一則回覆
黃靖家 Ren-Rung Jeng
設置、維護,都檢查得到,當機、故障,非人為,關閉,應該是最可惡。
是的,我當然理解,關閉,毫無疑問是最可惡的
但,人生就是這個But
Ren-Rung Jeng 黃靖家
誠如您所分析,關閉應該是上述態樣中最可惡的。設置、維護是基本該做的,當機、故障算是運氣不好,而關閉是知法玩法。
不過,法普一下,講些小弟認識的粗淺法理。
我們有一部中華民國刑法,這是狹義的刑法,其他法律中如果有規定刑罰罰則,如徒刑、拘役、罰金之類的,是廣義的刑法。綜上,消防法第35條,是受刑法法理所拘束的廣義刑法之一。
刑法總則篇第1條開宗明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叫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天王條款,應該大家都聽過。
由文義解釋看來錢櫃的設置、維護可能沒有問題,因為有經過消防局的定期檢查通過,沒有設置不能開業,沒有維護,會被停業。
法條規定沒有維護要罰,那維護的定義是什麼?這將是練台生有罪無罪的關鍵爭點。
如果維護是制定消防計畫、定期保養檢修而已,就不能為了定練台生有罪而擴張解釋成「保持運作」,否則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我們不是自許為法治國家嗎?不能因為「關閉」是最惡質的而濫施原本法條未明文規定的懲罰給他。我們都曾因北檢起訴馬前總統而憤怒,感慨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不可因練台生眾人皆曰可惡,就硬是羅織罪名給他。如果這樣,我們不是就像是我們討厭的那群人一樣了嗎?
以上,還請議員參考,野人獻曝,不值一哂。練台生雖然確定是管理權人,但是否有在消防法第35條的射程內,可能還有討論的空間。
我那麼無聊嗎?幹嘛幫練台生辯護?我只是認為指摘北檢之前,要先弄清楚道理是不是支持我們。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對,我就是迂腐,我是中華文化中道的信徒。
罪刑法定就是這樣,「雖千萬人,吾往矣」,期許我一生都能秉持這信念,天祐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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