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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6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
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
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
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
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
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責主任
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
;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的緊急監察案件

在法院來說,是分「急聲監」的字號

白話來說,就是尚未經過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檢察官就先上線監聽的案件,先斬後奏的意思

上線監聽後,二十四小時內要向法院聲請補發

法院受理補發,四十八小時內要核復

 

這是強制處分中,法官保留的例外之一

通常是擄人勒贖、重大殺人或鉅額毒品交易等異常緊急的狀況

基本上,都是會上全國新聞版面的案件才夠格動用到

 

到103年年底了,才分了急聲監的天字第1號

嗯嗯,算是本年度轄區內治安還不錯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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