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院組織法第22條規定
第 22 條 |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
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
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
、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
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
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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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裡面有個部門負責研究考核,簡稱研考科
嗯...研究部分,我不清楚
但是考核的話,就讓書記官很有感
因為怕我們怠惰,法院有很多事情定有辦理期限
例如:
案件終結後,要在3個月內歸檔或走卷
宣判之後,主文要在2日內上網公告
..................等等
如果超過期限,就會接到俗稱的「研考單」
來提醒我們,有事情遲延了喔QQ
此外,還有這電話禮儀測試
就是每月打電話來抽查,類似服務業神秘客的制度
假裝當事人或訴外人來問些怪問題,提出不合理要求之類的
用來測試書記官的處理與應對
於是自然也產生出了一套公務電話SOP
接到電話,一開頭就要報上單位,然後加上禮貌用語
「OO紀錄科您好...」
中間回覆得有禮貌
「是的,請說...好的,向您解釋...」
結束掛電話前要
「謝謝您,再見。」
前一陣子,座位附近學姐出國度假由我來代理
很不巧地,就接到測試電話,而且還是問我所代理股別的業務
這次她是佯裝成原告公司的員工,想要來閱卷
除了開頭的禮貌用語不能少之外
趕緊硬著頭皮幫她找看看卷在哪裡,是否可閱
談話中,發現她不是原告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後
再禮貌婉轉地解釋,如果要閱卷,需要當事人本人或是代理人才行的規定
講了半天,最後,她才問我級職姓名@@",並表明是公務電話禮儀測試
還好,這次沒有讓科室丟臉,拿到平均之上,本月次高分,95分
(註):除了本院研考科的內部測試外,高等法院也會對轄內的地方法院定期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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