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開的除權判決宣判了
晚上加班在製作正本的時候
發現其中一件要宣告無效的...
剛好是這幾天報紙上鬧得沸沸揚揚
新政府執政後第一家倒閉的旅行社
創世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所開出的支票
據報載,這家旅行社跳票數百萬,負責人行蹤不明
看來,這件除字的當事人
想要拿回票款
可能還有一段艱辛的路要走
以下,白話講一下我所知道的除權判決
股票、支票、本票這種有價證券
如果不小心搞丟或滅失
是挺麻煩的
首先,要先向股務公司、付款銀行或派出所掛失
再書寫公示催告聲請狀,繳1000元聲請費(*)
向股票發行地或票據付款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等收到法院核發的公示催告裁定
類似105年度司催字第117號這樣的案號
要拿去登一天報,將內容公告在全國版的新聞紙
這是告訴大家,我的有價證券不見了喔
有撿到或是要主張權利的人趕快出面的意思
等裁定登載見報日後過X個月期間
(X通常等於3,有可能多於3,司催的裁定上面會載明)
這段申報權利期間,就是在等看看有沒有人要出面表示不同意見
如果沒有,就再寫聲請狀,另繳1000元的費用
向之前聲請公示催告的同一間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類似105年度除字第132號這樣的案號
這邊要注意,登報完等上述的X個月期間滿了後
務必要於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因為沒有人會主動提醒,所以還蠻容易忘記而錯過的
如果超過時間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就GG了喔,要從(*)的地方重新來過
法官在收案後
通常會調閱前述司催字的卷宗
查詢有無人出面申報權利
審核程序要件有無符合、完成
然後定一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聲請人到場
期日當天,聲請人得親自到,否則就要委任代理人來
總之,一定要有人來一趟
如果過程中沒有程咬金出面表示異議(通常是不會有)
開庭一般都很快,簡單問一下聲請意旨,定宣判期日,幾分鐘就結束了
等宣判後,判決正本製作完,就會寄到聲請人或代理人指定的地址
收到判決後,主文通常是說:「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意思是原先弄丟的有價證券,已經被法院宣告無效了
這時,就可以拿判決,去找股務代理公司或銀行進行後續的動作了
算一算,花了2000元的規費,登報的錢,等待、奔走的心力
整個程序,用四~五個月完成的話,算是手腳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