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權理  

今年在5月1日就合格實授准予權理了

跟我上一個錄事工作相較,省略了先予試用的階段

推測,跟我同期的其他書記官

如果是初任,應該要到10月才會合格實授

 

依據是來自於公務人員任用法

不過,提早合格實授

看來並沒有什麼實益就是了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節錄)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第20條(節錄)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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