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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5月11日凌晨,我在遛狗時被其他犬隻咬傷了右腳

詳情參見:見紅解厄

當時選擇大事化小,私下和解,然後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醫療給付

研究了一下申請保險給付要使用的文件

就是填寫申請書、準備診斷證明、支出單據及其他必要證明資料(例如報案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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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早早就備妥了相關證明

但卻一直拖到前幾天才向保險公司申請

我這愛拖的毛病之嚴重,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而且,要不是消滅時效快到了,我可能還會繼續耗下去>"<

 

蛤?什麼是消滅時效?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講人話,就是請求權的保鮮時間,過期可能就會無法主張,拿不著,要不到

另保險法第65條規定「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綜上,依民法第125條但書,我被狗咬的意外險醫療費用請求權消滅時效是兩年

我有兩筆支出,分別是107年5月11日急診與同年月15日感染科門診

所以相關保險給付請求權利,會在109年5月11日及同年月15日消滅

結果我竟然拖到109年5月8日才以限時掛號寄出通知給保險公司申請出險一..一

 

這樣其實有點危險,如果在郵寄的過程出了點差錯或我因故再慢個幾天申請

對方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還好,一切順利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很阿莎莉地通過出險了

沒過幾天就用手機簡訊通知我結案,共理賠給我2380元

隔天就匯款入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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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自己的權利要自己顧

警語:叔叔有練過,拖拖拉拉的壞習慣不要學,儘早申請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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