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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了之後

對方飼主第一時間趕到,直說抱歉,承諾要賠償我的醫療費用

而我第一時間驚呆了

沒有反應過來,只覺得好氣又好笑,想說倒楣

等當天早上起床時,紅腫發痛,才意識到傷口其實蠻嚴重的

身為一個法律相關從業人員,應該要主張自己的權益QQ

 

題目:

某甲於凌晨牽繩遛狗,巧遇路上某乙飼養以為路上無人沒有牽繩約束之犬隻

兩狗相見,分外眼紅,一時間,某乙之犬主動跑來挑釁某甲之犬

就在兩犬打成一團時,某乙之犬進而咬傷了某甲,試問

(一)某乙該當何罪?

(二)某甲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身為一個書記官,就所知粗淺地分析法律關係來看

在刑事方面

某乙該當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287條,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是自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在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部份,符合第1項前段與第2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侵權行為責任,符合第1項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第193條,我可以請求工作能力減損或生活額外支出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195條,我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這些損害賠償要在二年內提出請求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但事情也沒必要弄得這麼複雜XD

自己在法院工作,看多了告來告去的事情

就先跟對方談談看吧

本來希望他們賠償我的醫藥費支出,並捐款5000元給我指定的慈善機構

但對方表示平時也有在捐助公益且目前經濟狀況並不好,希望金額方面可以酌減

然後我也怕麻煩,想說如果私下談不成,勢必要走上派出所、地檢署、區公所調解甚且法院進行訴訟

最後同意僅由其捐款新臺幣三千元予聯合勸募即可

就這樣,然後,其實我有保意外險

被狗咬傷的醫療支出,是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出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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