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占缺受訓的休假權益,有訪客發問
我想,這或許亦是不少人心中的疑惑
因此就以公開方式回覆好了
惟為顧及訪客隱私,問答方面做了部分修改,合先敘明
Q:你好,想請教幾個不占缺訓練的問題,因為去年受訓時,有一堂人事方面的課程,他不是說103年這屆書記官的錄取人員,在105年有7天的休假嗎?
A:很可惜,我們這年剛好制度有異動,所以恐怕是長官高估了。上課當時的說法,疑為舊制。以敝人所知,如是初任,新制應是只有7*(8/12)=4.67天。不過我不知道,這樣會核給5天還是4天半?理論上好像是給5天才對。
Q:再請問,這是高院有發正式的函告知嗎?還是只是人事室用銓敘部的書函告知你們的呢?因為在這一部分,不是應該有正式的函文嗎?
A:以下是我的答覆,敬請卓參。
由於我是在職考取,與一般初任的狀況稍有不同
因此我們法院人事在知會我104年有無休假時,出了點差錯(詳見:不占缺受訓對我的影響 )
後續,承辦人為了幫我爭取權益,再次發函請教銓敘部
銓敘部則於104年年底,復以書函,提示並告以要旨(←職業病)
發文字號:銓敘部104.12.21部法二字第1044048966 號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要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期間,休假年資之計 算
本文:主旨:所詢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核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民國104年12月9日 院 人字第 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至年
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休假7曰;服務滿3
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休假14曰……(第2項〉初任人員
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
月起核給休假……」次查本部96年4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
88820號及99年6月3曰部法二字第0993182142號書函意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於參加實務訓練期間,未占編制
內職缺者,須俟實務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後,該段期間始
得併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並按到職當月(按:派代任用
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至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不
生年資銜接之問題。茲據案內所述,○○○君係現職公務人
員,復應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
記官考試錄取,於本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實施未占缺實務訓
練,同年5月1日實務訓練期滿派代任用,以其未具擬任職務
法定任用資格,依上開規定,休假年資即屬中斷,爰本年無
休假,須俟本年5月1日實務訓練期滿正式派代後,始能併計
4個月之實務訓練期間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並按到職當月
(按:派代任用當月〈本年5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
自明(105)年1月起核給休假(按:8/12);惟差勤係屬機
關內部之人事管理權限,個案得否核給休假應由服務機關就
個案事實依規定覈實認定辦理,是本案仍應由貴院本於權責
卓處。
正本:臺灣 地方法院
副本:司法院秘書長、臺灣高等法院
上述書函之說明二後段橘色、紫色區塊提及:
「.....差勤係屬機 關內部之人事管理權限,個案得否核給休假應由服務機關就個案事實依規定覈實認定辦理,是本案仍應由貴院本於權責 卓處。」
所以,有關休假的核給,是機關內部的權責
以我們法院來說,通常是不另以公文告知的
另請參照紫色區塊部分,銓敘部雖客套說「...由貴院本於權責卓處。」
但前提仍是應「...依規定覈實認定辦理...」
其他有關常見的發問,試擬Q&A如下:
Q0.休假這一部分,會有正式的函文嗎?
A0.請參照橘色區塊部分,差勤屬機關內部人事管理權責,除非有必要,否則應無另行文通知。
Q1.高院有發正式的函告知嗎?
A1.同A0.非有疑義,無另發文。
Q2.只是人事室用銓敘部的書函告知嗎?
A2.人事法規由銓敘部統一全國見解,書函雖不及「函」正式,但也是公文的一種,且銓敘部也不會特別發文。我是有適用上的疑慮,所以才得到這函釋。
Q3.103年考試錄取,104年初任書記官的話,105年休假幾天?
A3.104年0天,105年5天,106年7天,107年14天。請參照黃色區塊部分,以103年書記官考試錄取,104年初任的話,同年(即第1年)當然是沒有休假。105年的休假,以104年派代任用當月到年終(即5至12月)依照8/12比例給假,故105年5天,106年7天,107年14天。由於104年1~4月,有計入休假年資,故於107年1月時,已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的規定。
Q4.103年在職考取且未占缺訓練,104年初報到,則104年休假?105年休假?
A4.請參照藍色、黃色區塊部分,104年沒有休假,105年按年資以8/12比例核給休假,106年以後按年資回復正常核給。
Q5.那104年1月1日以後考試錄取的書記官,會是如何?
A5.處境更差。請注意,灰色區塊的函釋,於104年1月1日以後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了。104年錄取的書記官,105年初任的前4個月,不計入休假年資。實際效果,簡單說就是進階到14、21、28、30天休假的時間點,都會比舊制「慢一年」。所以,104年考取於105年年初初任者,105年沒有假,106年5天,107年7天,108年7天,109年14天。少了105年初任的前面4個月,造成108年1月時,僅有2年8月休假年資,不符「滿三年」的規定,所以要比103年期別的人慢一年給十四日的休假。。
Q 6 .那較早先,例如102年考試錄取,103年初任書記官的規定如何?
A 6.103年0天,104年7天,105年7天,106年14天。
規範基礎
1.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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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銓敘部104.12.21部法二字第1044048966號書函
解開了我這一年多來的許多癥結,於此與各位分享
敝人才疏學淺,解讀謬誤或文筆脫漏,還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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